香港证监会:配售股份提前出售面临刑责
香港证监会今日发布公告表示,投资者及中介人如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可能会因非法卖空而遭到刑事检控。
香港证监会在近期的调查中发现,市场对于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的做法存在一些误解,遂发出有关警告。
一些曾将所认购的配售股份出售的承配人,似乎误以为只要在交收日能以他们获配发的配售股份就交易进行交收,即使他们在发出卖盘时并未持有股份,该项交易亦不会构成非法卖空。
另有一些个案,部分承配人错误地以为可依赖配售代理就他们将获配发的股份数量而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确认,作为在完成日期可获得相同数量的配售股份的保证,因而可以在配售完成前将配售股份出售。
一般来说,配售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而该等条件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达成。特别是,配售通常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联交所并无撤回该上市及批准后,方可作实。
因此,香港证监会认为,在配售完成前,配售股份仍附有若干条件。
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进行非法卖空,亦可能被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非法卖空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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