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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再判68亿洗钱案

     3月12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指第6被告林美玲,在2002年至2005年的3年间,以车轮式提存款近4万次,涉款逾68亿元,涉及款项来历不明。法官表示,虽然交易不涉及跨境犯罪,被告并非主脑,但她动用9个账户洗黑钱,且数额庞大,相信她并非无知,因此重判入狱10年。被告闻判后大哭,高呼冤枉,其代表律师透露被告或会上诉要求减刑。

  妇人洗钱68亿港元

  对于此案,虽有香港媒体质疑香港与洗钱相关的法律罚则太模糊也太严苛,但香港高等法院仍然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本案成为香港本年度内第二起被告人因洗钱而获重刑的案例,也成为了香港历来第二大的洗钱案例。

    香港政府库务会计师点算后发现,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林美玲9个户口共涉存款2.2万多次、达68.6亿元;提款1.7万次、达68.7亿元。每日平均提存的金额,分别为518万元及519万元。

    主控官庭上指出,其银行户口提存次数达万余次,每日平均提存亦逾500万元,不禁质疑:“一个无收入的中年妇人,为何会有这么多提存?”

    控方表示,揭发这宗洗黑钱案实属“意外收获”,被告原涉及一名荷兰人被诈骗案件,该名荷兰人被骗30万元,部分款项流入被告账户。由于警方需时间向海外人士取证,随后又拘捕一名台湾籍人,但未结案事主已离世,从而中止诈骗案调查。警方后来重新审视被告控制的12个账户,发现交易不寻常,于是安排会计师计算账户账项及银行提供的数据,最终揭发被告洗黑钱。

  然而在此次案件的调查中,这位林姓老妇反复宣称自己完全不了解状况:“我没有问,我不知道,我也不记得。她给我钱,我替她转出,我不会写她的名字,因为我没有受过教育。”

  此后的调查也证实,该名被告人文化程度确实极为有限,仅仅是“受人之托”将钱款转移到指定的账户。但香港高等法院陈庆伟法官表示,尽管被告人的文化水平有限,但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并非完全不了解。

    最后在警方讯问下,她承认每月报酬为4500元,3年间利用9个银行账户,洗黑钱逾68亿元。

    对于该名被诉洗钱的林姓老妇,有报道称其实她并非初犯。早在2008年,她就曾被一名荷兰人举报其诈骗30万港币而被捕,她的银行账户也曾因此接受调查。调查人员在她家搜出6本记事簿、一本“外汇代理和货币兑换商参考指引”,又在她身上搜出一封寄自毒品调查科联合财富情报组的信件。

    根据香港法律,若因洗黑钱被定罪,其所有资金将会充公。被查处多少,充公多少,没有上限。洗钱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及500万港元罚款。

    香港成为洗钱犯罪多发地

  无独有偶,在今年年初,一名内地男子因通过空壳公司在港洗钱131亿元而被批捕获刑10年6个月。不久前,有人在《南华早报》上发表了一篇“耸人听闻”的文章,惊呼“香港是世界的洗钱之都吗”?其实这样的判断并非完全“耸人听闻”,因为在去年,香港当局收到的疑似洗钱案例的报告就高达23282件,比2009年上升了超过45%。

  根据权威定义,洗钱是指“使用一系列非常复杂的交易手段来隐匿所持货币的原始来源。这种手法被广泛地使用以掩饰非法之所得,例如通过贩毒、受贿、诈骗或逃税而取得的不法所得”。

  香港之所以洗钱案件频发和其高度发达的金融服务产业、运营网络有关,这为洗钱行为提供了技术与人力条件。

  香港作为远东地区的金融中心,各种金融服务机构星罗棋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香港目前有133家注册银行,42家营业受限制的银行以及36家存储商业公司,有超过211家金融服务授权机构,共计1295个分网点。全球前100家最大的银行中,至少有71家在香港经营。

  香港是一个高度依赖金融服务业的现代都市,纵使金融法律监管在香港颇为发达,然高效融资的实现得要仰仗当局相对灵活的货币管控,这在客观上为洗钱提供了制度缝隙。香港被美国传统基金会评定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其在贸易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财政自由、政府不干预、货币政策自由化等方面的表现都颇为出色。然而,正所谓“一枚硬币的正反面”,高度自由的融资和营商环境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正如《金融时报》在评论此案时所言,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中心,公司成立和注册的成本都相对较低,大量内地资本近年来陆续在香港设立公司,甚至空壳公司,而某些洗钱行为恰恰是以这些在港公司作为掩护而完成的,这也导致了所谓的“空壳公司”成为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重点监管对象之一。

  遏制洗钱需要标本兼治

  事实上,香港在反洗钱领域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监管体系。香港金融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设立了从宏观到微观的各种详细的指引措施,其中包括对业务申请人身份的查证,汇款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金融记录的保存、识别与举报可疑的交易、教育与培训等。

  在法律层面,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法令,香港已经制定了处置贩毒及与严重罪行得益有关的洗钱活动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法令。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四百零五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有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分别代表贩毒或可公诉罪行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该项罪名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港元”。

  除了法律规定,香港也建立了一套对洗钱进行甄别判断的技术手段。例如在香港保安局发布的“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知识说明中,一套由联合财富情报组制定的称之为“SAFE”的方法,被用于帮助公民和金融从业者识别可疑的交易与商业活动。

  具体而言,S是Screen,指对客户及交易的甄别;A是Ask,指向客户提出适当的问题以澄清可疑的情况;F是Find,指检查客户的现有资料;而E是Evaluate,指综合上面的资料,判断客户的交易是否可疑。

  必须承认,“洗钱”是全球公认的犯罪顽疾,内地与香港两地为应对和处理洗钱犯罪都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例如,中央政府建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对向外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监控。

  但是,若想让洗钱这一顽症得以治愈,不仅仅需要政府加强内部的金融监管和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同时还需要加强政府之间在信息的交互,司法的互助,金融监管机构的统筹等方面的密切合作。

  具体到涉及来自内地的洗钱问题,特区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内地相关部门的合作,对内地、香港两地的资金流予以有效疏导与监管。同时,对不法财富的洗白,内地亦应当引起重视,加强相关立法与监管;以及更为重要的,控制不法财富产生的根本源头诸如欺诈和贪腐,唯有如此,洗钱问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