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何以零容忍反腐
如果回到1970年代初的香港,你会发现当时的贪腐非常猖獗。不仅港英政府官员腐败严重,连公共机构服务人员也都索要贿赂,医生要“红包”、救护人员要“茶钱”、连医院清洁工也要病人“打赏”,最荒唐的是消防队员开水喉救火也要“开喉费”,否则就按兵不动,眼睁睁地看着大火吞噬一切。贪腐最严重的是香港警界,几乎无人不贪,据一位后来被治罪的警司交待:“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那时香港市民,只好把贿款列为生活必备的一项开支。
然而,香港在1974年成立了廉政公署,短短数年,便使香港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最近出版的《零容忍》,这本书的副题叫“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肃贪记录”,通过大量细节和史料,展示了香港廉署的办案方式、制度架构及工作细节。作者何亮亮,是香港凤凰卫视的首席时事评论员,在香港生活了近20年,对香港的法治及制度文明有着深刻的理解,这本书浸润了他对香港廉政公署多年的观察与思考。
香港廉署的汤显明曾表示:反贪的关键不是“严惩重判”,而是要做到“逢贪必被抓”。他认为“死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而‘逢贪必被抓’则属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零容忍’。”从香港廉署的工作成果能看出,不是腐败不可治,不是必须适度容忍,关键取决于是否有“零容忍”的态度。这种态度意味着治理腐败的诚意和决心。正如书中前廉政专员郭文伟所说,打击贪腐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最高领导要有个最高的政治决心”,有了零容忍的政治决心,就可能把一个腐败灾区变成公职人员“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的廉政局面。
廉政公署的英文名称叫“独立反贪公署”,“独立”是这一机构的精粹。它独立于香港政府架构之外,廉政专员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它有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对应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这种 “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同时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和程序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再通过宣传教育让市民“不想贪”,培育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社会土壤。应当说,让这一切卓有成效的主因,就是全社会的“零容忍”。
当然,在全社会培育“零容忍”的制度土壤,也绝非易事。前提是整个社会要把信任和平等真正当作国家政治的基础。信任首先意味对公民的信任,意味着要告知他们社会真实的状况、要最大程度地提供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要尽可能地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如果政府把培养社会信任网络,当作政治的首要任务,“零容忍”的态度在社会中才得以确立。因为,剥夺和腐败总是隐藏在不平等的关系中,假如国家和公民对优势资源的控制永远处在不平等的状态,想“零容忍”治理腐败也无从入手。如果政府只是把反腐看作是保住既得利益的权宜之举,这种政治逻辑也难以成为“零容忍”存在的土壤,其结果反而可能让腐败之火愈演愈烈。
很显然,腐败的势头如果仍得不到根本遏制,政府所面临的不仅是社会动荡的问题,也会影响到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以及政府在国际政治中的声誉。那时候仅是腐败这一个因素,就有可能让各种社会矛盾纠集在了一起,形成一种无法阻挡的国际与国内政治压力。到那时再来面对和治理,可能就为时晚矣。
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重新思考反腐的立法和司法体制,针对内地腐败的特殊性,找到治本之举。香港在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有调查显示,香港廉政公署 30多年的工作已创造了一种局面,70%以上的香港民众都愿意向廉署主动告发各种腐败行为,而民众对廉署的信心也始终保持在90%左右。要形成这种全民共识的状态,大陆还需要对公共治理机制、民众的参与和表达机制进行漫长的改革。
每个人都希望社会长治久安,但这一切的决定权,很大程度上握在高层政治家们的手中,能不能做到对腐败的“零容忍”,则是这个时代的政治家们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这样,一个国家才会真正拥有活力、诚实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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