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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推措施支援金融调解中心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2012年05月21日公布,修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后,受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的金融机构,便须参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并告知客户其拥有将纠纷转介予调解中心处理的权利。
     证监会表示,仔细考虑业界及公众意见与回应后,大幅度修订建议。最新修订包括将客户交易指示的电话录音纪录的保存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禁止在工作地点使用流动电话接受客户交易指示;规定第三方须获得书面授权方可利用客户账户发出交易指示。
     其他修订包括规定金融机构须向证监会汇报客户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市场失当行为条文的情况;以及规定金融机构除非有合理注册香港公司理据阻止雇员向证监会及金管局提供专家证人服务,否则须允许愿意担任专家证人的雇员提供有关服务。
     与调解中心有关的修订将于6月19日生效,其他修订在12月1日生效,以便业界能对相关系统作出所需调整。